排污費
污水處理服務費包括排污費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收取排污費的主要目的是收回收集及處理污水的成本,污水濃度以住宅污水為準。工商業污水的污染程度比住宅污水高。收取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目的是要收回處理這些污水的額外成本。
這項計劃分為兩個部分,使污水處理服務收費是按污染者排出的污水量及水質徵收費用。我們便是這樣實施「污染者自付」原則。
污水處理服務收費計劃是按「污染者自付」原則,將排污費與用水量掛鉤,使市民知道產生污水的「代價」,因而可提醒他們減少產生污水,從而減少污染及支付較少的排污費。
工商業排出的污水如比住宅污水的污染程度為高,便需另外繳付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污染量越高,需繳付的費用以「清理所造成的污染」就越多。
工商業排出的污水如比住宅污水的污染程度為高,便需另外繳付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污染量越高,需繳付的費用以「清理所造成的污染」就越多。
排污費只足夠支付部分污水處理服務的運作及維修開支,包括污水收集及處理系統有關的員工、運作及維修成本,以及其他部門所提供的服務等。提供新的污水收集設施的建造費用繼續由政府支付,因此並未包括在排污費收費內。
我們認為將污水處理服務的收費按「污染者自付」原則與污水量及水質掛鉤,較諸由一般稅項支付更為公平,否則繳付較多一般稅項但只產生少許污水的市民便須津貼那些造成較多污染的市民。
詳情請參閱渠務署可持續發展報告。可持續發展報告的網上版已上載於渠務署網站中 "宣傳及刊物 > 宣傳資料" 一欄內
誰造成污染便須繳付費用以支付解決問題的成本—這便是「污染者自付」原則。事實上,以所產生的污水量計,住宅用戶造成一半的污染問題,而另一半則由工商業造成。因此,完全免除住宅用戶繳付排污費是不公平的。然而,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是向工商界收取的,以確保排放高濃度污水的污染者會根據所排出的污染水平,繳付更高的收費率。
住宅用戶每四個月用水期內的首12立方米用水無須繳付排污費。這項豁免安排與水費保持一致,並且對所有住宅用戶都公平,因為大家都可享有這項豁免。
排污收費
政府為進一步落實「污染者自付」原則,立法會已批准由2008年4月1日起分十年逐步增加排污費。一般排污費的收費率自該日起由每立方米供水1.20元調整為1.31元,其後以每年9.3%的增幅逐步調整收費率至2017年4月1日每立方米供水2.92元為止。
污水處理服務收費計劃中的排污費是根據水務監督所提供的用水量讀數計算,但不包括專用以沖廁的供水。污水處理服務費只向已接駁至公共污水收集系統處所的用戶收取。由1995年至2017年期間的排污費收費率如下。住宅用戶每四個月用水期內的首12立方米供水無須繳付排污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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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種經選定的工商業用戶除排污費外,還要繳交工商業污水附加費,以反映處理污染程度較高的污水所需的額外費用。工商業污水附加費是以用水量按照不同行業類別的既定收費率計算。
水事務監督透過所發出的水費、排污費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綜合繳費單,一併向用戶收取所需費用。
大部分大都市均就排污徵收費用。2003年在十五個大城市〈包括歐洲、美洲、澳洲、亞洲及中國大陸〉的排污費調查顯示,除中國大陸外,香港的排污費明顯低於歐美及東京。
為方便用戶,排污費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已包括在由水務監督發出包含水費、排污費及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的綜合繳費單內。過期繳付費用會被徵收5%過期附加費。水務監督並會發出催繳通知。
如經發出上述催繳通知後,到期的費用仍未繳付,水務監督會考慮安排截停有關處所的供水,而不作任何通知。尚欠的款項在到期日6個月後更會被徵收10%附加費。
過期未付的費用屬拖欠政府的民事債項,若有需要,水務監督會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欠款。
如經發出上述催繳通知後,到期的費用仍未繳付,水務監督會考慮安排截停有關處所的供水,而不作任何通知。尚欠的款項在到期日6個月後更會被徵收10%附加費。
過期未付的費用屬拖欠政府的民事債項,若有需要,水務監督會採取法律行動追討欠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