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自行開發土地在新界時有發生,一般都沒有注意對該區排水系統的負面影響。把洪氾平原範圍內的魚塘和低窪地帶填平,令地面徑流增加和阻塞排水道。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們已制訂土地用途管理措施,確保目前的雨水排放情況不會因新界區洪氾平原的進一步開發和都市化而惡化。 

開發管制是按分區計劃大綱圖、《城市規劃條例》及渠務影響評估的規定執行。所有發展項目的土地用途,如有別於分區計劃大綱圖或其他政府發展計劃所訂,須取得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批准。如工程計劃會影響排水情況,則私人發展商或公共工程(如填海和公路工程)的倡議人需要採取緩解措施,並進行渠務影響評估,以證明如實施擬議的緩解措施,有關地區的水浸風險不會增加。在決定實施結構性措施的需要、範圍和時間,以及在實施長遠結構性措施時容許洪氾平原在適當監管下開發,這些管理措施都是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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