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者自付原则于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上首次被广为讨论。这项原则经出席会议的各国代表通过。根据这项原则,香港于1995年4月1日引入污水处理服务收费计划。
每日,住宅用户和工商业用户将数以百万吨计的自来水变为废水,这些废水需经过适当的处理才可排放。在引入污水处理服务费前,污水收集和处理的成本全数由政府收入支付。这个安排的缺点是,市民无法知悉污水处理服务所需的成本,亦不能促使市民主动减轻水污染问题。
自从引入污水处理服务费后,排放废水者须按排放的水质及水量支付污水处理服务的成本。为要将收费维持在中等水平,在厘定收费时,目的只在收回操作和维修污水设施的成本;而这些设施的建设费用继续由政府收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