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
1. 须缴付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用户,如排放的工商业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数值低于《污水处理服务(工商业污水附加费)规例》所订的基本数值,可申请更改其附加费收费率。
申请方法
2. 用户如需申请更改附加费收费率,可自费委聘获「香港实验所认可计划」认可的实验所(认可实验所)1,按《污水处理服务条例》第13条发出的《工商业污水采样与分析的步骤及方法技术备忘录》(《技术备忘录》)2所订方法,重估其工商业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数值。
步骤
3. 本指引阐释申请重估工商业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数值的一般步骤及规定。有关重估、采样和测试步骤的详情,请参阅《技术备忘录》。
3.1 申请人须委托一所认可实验所(见附录I)提交申请书和采样建议书3。
3.2 一般而言,申请书须包括附录II载列的所有资料。附录III载列申请书样本(包括须提交的采样建议书、相关资料和表格),以供参考。
3.3 渠务署在收到申请书和采样建议书后,会覆核和检查收到的资料是否足够。如有需要,渠务署会要求申请人提交所欠资料、更多资料或作出澄清。
3.4 渠务署在收到全部所需资料后,如有需要,一般会在十个工作天内4到有关处所实地视察,以确定采样安排(工作天为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3.5 在完成上述视察工作(如适用)及收到全部所需资料后,渠务署会与认可实验所/申请人按附录 IV所列的准则商议采样时间表,然后向认可实验所及申请人发出采样安排通知书。
3.6 认可实验所须根据已获同意的采样安排,安排合资格的采样员(见附录V)采集有关处所排放的工商业污水样本,并进行测试。认可实验所须把采集所得样本等分,并把其中一份等分样本送交渠务署进行测试。
3.7 认可实验所须在完成测试后向渠务署提交正式测试报告。
3.8 如渠务署认为化学需氧量的重估结果具足够代表性,会核准以该化学需氧量数值厘定新附加费收费率。
注意事项
4. 在提交申请书,申请人须注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
4.1 所有水表须运作正常(如水表有故障,除非已由水务署或持牌水喉匠修妥,否则不得进行采样)。
4.2 所有排水口没有阻塞及运作正常。
4.3 采样工具是合适及性能良好。
4.4 所有水管(包括消防喉)、水缸(淡水和咸水)、空调系统的冷却塔等须没有渗漏。
4.5 所有运水烟罩(如有安装)须运作正常及保养妥善。
4.6 所有废水处理设施,包括中央隔油池(如有安装)均须运作正常,以及没有溢流和阻塞。
4.7 开始采样前,须详细申报清理中央隔油池的日期和频率,以及所有污染控制措施,如使用固体过滤器(隔筛/过滤棉等),并时刻严加遵守。
4.8 须按渠务署的要求,提供使用化学及/或生物方式处理废水(如有使用)的书面证明文件。
4.9 处所内所有可能影响污水水质的设备和机械须运作正常。载于附录VI是需要进行检查的常见项目之建议清单,以供参考。
4.10 在采样期间和采样完成后,渠务署均可随时进行实地视察。有关的实地视察旨在确定采样过程是遵从经同意的技术方法进行,而对污水水质有影响的工商业活动和工序,包括所有污染控制措施(如清理中央隔油池的日期和频率),均严加实施并运作正常。
4.11 渠务署亦可采集从申请人的处所排放的工商业污水样本,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化学需氧量测试结果是否具代表性。
4.12 如申请人无理拒绝或拖延渠务署人员进行视察或采样,会视作欺骗行为。渠务署可暂停处理该重估化学需氧量的申请。
4.13 任何不符规定的采样做法均不可接受。一经发现,当天的采样工作会被取消,样本的测试结果亦会作废。如有采样做法严重不符规定,渠务署可终止处理有关申请。被视作严重不符规定的做法未能尽录,部份例子包括:
- 不正常储存废水;
- 在申报的排水点以外的地方处置和排放废水;
- 干扰中央隔油池(已订的定期清理日不得与采样日撞期);
- 由指定水表以外的水源(例如消防喉、冲厕水表等)取水;
- 厨房作业不符合已签署的「食肆及食物制造场所工序声明书」(表格DSD/TES 3(c))所载者;
- 附录VII所载一些申请不获接纳的具体例子。
4.14 渠务署在处理有关申请期间或日后的巡查当中,如有理由怀疑申请人的供水/污水系统有可能已违反相关法例,渠务署有可能在未通知有关申请人的情况下,将个案转介有关部门跟进。
采样日数、生效日期及有效期
5. 根据《技术备忘录》之要求,采样日数应以现时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排放物化学需氧量负荷的估计数字决定(即以最近一期水费单的水表读数;排放系数,如适用;以及一般污水特性的化学需氧量浓度)。
5.1 以餐馆业为例,假设一所食肆最近的每日平均用水量是 70立方米/日,其排放物化学需氧量的估计值为51-100公斤/日(即70立方米/日 × 排放系数0.8 × 一般污水特性的化学需氧量浓度1630克/立方米 ÷ 1000克/公斤),根据《技术备忘录》表二所列,该食肆需要接受采样的日数是三日。
5.2 如批准的化学需氧量数值低于附录VIII所载的基本数值,便会按附录IX所载的收费矩阵厘定新的附加费收费率,有效期为三年。
5.3 新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收费率的生效日期,按下文厘定:
i. 如属新的申请,凡首日采样在某发单收费期间进行,而有关的采样样本的化学需氧量数值获渠务署接纳并用以厘定新附加费收费率,则新附加费收费率的生效日期是该发单收费期间的首日。
ii. 如属再行申请,倘第5.3i. 段所述的发单收费期的首日是紧接或早于前一次批准的附加费收费率的届满日,则新附加费收费率的生效日期是前一次批准的附加费收费率届满日的翌日;否则,凡首日采样在某发单收费期间进行,而有关的采样样本的化学需氧量数值获渠务署接纳并用以厘定新附加费收费率,则新附加费收费率的生效日期是该发单收费期间的首日。
5.4 附录X载列多个申请获批准的假设例子,以作说明。
程序流程图
在有效期内保持废水处理、操作方法及措施和备存纪录
7. 在上述有效期内,申请人须按声明书所述,保持废水处理、操作方法及措施,并遵守任何其他适用的条件。渠务署亦可为比对污水浓度与获批准的化学需氧量数值,从有关处所排放的污水收集攫取样本。
7.1 申请人亦须在现场备存用以说明持续采用的废水处理、操作方法及措施是与前一次所声明相符的纪录,以供查核。申请人备存的纪录的内容,须与其在一般表格第 DSD/TES 3(c) 号、第 DSD/TES 4(c) 号、第 DSD/TES 5(c) 号、第 DSD/TES 6(c) 号和第 DSD/TES 9(c) 号所声明的有关,但不限于与这些声明有关的资料。渠务署亦会不时要求申请人提交这些纪录。渠务署日后审批其再行的申请时,会考虑申请人曾否未能按有关声明书保持废水处理、操作方法及措施,或未有按要求提交有关纪录。
7.2 申请人如在有效期内改变其商业运作模式、生产工序或污水处理措施等,应尽快通知渠务署。渠务署会审视已修改的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收费率是否仍然有效。申请人亦应尽快委托 认可实验所,再行申请重估工商业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数值。
附注
1 附录I载列能提供重估化学需氧量认可测试方法的实验所名单, 详情可浏览创新科技署网页: (https://www.itc.gov.hk/gb/quality/hkas/)
2 《技术备忘录》可在渠务署网页下载(https://dsd.gov.hk/SC/Sewage_Services_Charging_Scheme/Reassessment_of_TES_rate/)
3 由于处理申请需时,用户如希望新附加费收费率(如较相关行业的基本收费率为低者)可在前一次修订的收费率届满日期后随即生效,须于前一次收费率届满日期前至少一个月提交申请书。
4 时间或有所不同,视乎渠务署当时接获的申请书数量而定。
附录
附录 I | 能提供重估化学需氧量认可测试方法的实验所名单 |
附录 II | 须与更改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收费率申请书一同递交的有关资料 |
附录 III | 提交重估化学需氧量申请书时须包括的采样建议书及相关资料 |
附录 IV | 采样安排指引 |
附录 V | 合资格采样员之准则 |
附录 VI | 需要进行检查的常见项目之建议清单 |
附录 VII | 重估化学需氧量数值申请不获接纳的若干例子 |
附录 VIII | 需要缴交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行业、业务或制造业及其收费率和指明化学需氧量数值 |
附录 IX | 工商业污水附加费的收费率矩阵 |
附录 X | 申请获批准的假设例子 |
一般表格
表格编号 | 表格名称 | 递交方式 |
---|---|---|
DSD/DF_COD | 修改污水排放比率/化学需氧量数值申请表格 | 电邮、邮寄、传真、亲自递交 |
DSD/TES 1(c) | 重估工商业污水的化学需氧量数值申请表格 | 电邮、邮寄、传真、亲自递交 |
DSD/TES 2(c) | 责任承诺书 | 电邮、邮寄、传真、亲自递交 |
DSD/TES 3(c) | 食肆及食物制造场所工序声明书 | 电邮、邮寄、传真、亲自递交 |
DSD/TES 4(c) | 清理中央隔油池拟定的频率及日期声明书 | 电邮、邮寄、传真、亲自递交 |
DSD/TES 5(c) | 排水口及明渠隔筛使用声明书 | 电邮、邮寄、传真、亲自递交 |
DSD/TES 6(c) | 排水口及明渠过滤棉使用声明书 | 电邮、邮寄、传真、亲自递交 |
DSD/TES 7(c) | 放弃先前经修订的工商业污水附加费收费率有效期声明书 | 电邮、邮寄、传真、亲自递交 |
DSD/TES 9(c) | 弃置隔油池废物运载纪录 | 电邮、邮寄、传真、亲自递交 |
查询
如有查询,请向渠务署提出。联络资料如下:
地址:香港薄扶林道2A号西区裁判法院地下
电话:2834 9432
传真:3104 6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