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務之聲
2023年9月 一百一十四期
公務員擔任外間工作需知
根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第550條,不論何時,公務員的才能、幹勁與專注,均須優先用以服務政府。公務員必須避免可能影響他執行職務或令他分心的外間活動(不論是否有薪)。因此,公務員在辦公時間以內或以外從事任何受薪的外間工作,或在辦公時間從事無薪的外間工作,均須事先申請,並獲部門首長批准。
一般而言,公務員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影響工作表現或可能與公職有利益衝突的受薪或無薪外間工作。於從事外間工作前,公務員須事先根據相關指引申請批准,包括《公務員事務規例》第550-564條及公務員事務局通告第2/2004號。違規者可能會遭受紀律處分。
就專業人員從事外間工作的事宜,《公務員事務規例》第 550 條規定專業人員不得以私人執業或受薪僱員身分,擔任其所屬行業的受薪外間工作;但從事教學或顯然符合公眾利益的工作,則不在此限。
公務員的經驗及專業才能,可能會為他帶來外間工作或離開政府後的求職機會。公務員應注意,不得利用公職做成不公平的優勢,以從事外間工作或於離開公職後獲得工作。因為這樣會造成實際或觀感上的利益衝突。為避免以上情況發生,即將/已經退休的公務員須受相關的離職後外間工作機制規管。
部門行政部人事事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