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務之聲
2022年9月 一百一十期
公務員接受利益須知
公務員應時刻保持廉潔,並秉持良好的誠信及操守,盡心服務市民。即使與公務無關,公務員也不能隨意收受任何利益。如公務員未得行政長官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便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最高會被罰款港幣 10 萬元及監禁 1 年。
《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的主要精神是避免公務員墮入行賄者的引誘和圈套,及遭受「偏私」或「不公」的指控或誤會,而並非干預公務員的私人社交生活。因此,除「受限制利益」外,收受其他利益只要不涉及公務,已獲行政長官的一般許可,並不屬違法。
「受限制利益」是指禮物(金錢或物件)、折扣、貸款及機票費、船費或車費。收受此類「受限制利益」必須符合《接受利益(行政長官許可)公告》(《公告》)所列明的規定,才不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
雖然《公告》已給予公務員一般許可索取或接受表列所指的「受限制利益」,但公務員仍須確保不會因索取或接受該些利益而與其公職有利益衝突,或損害政府聲譽,否則有可能被紀律處分。以下是有關接受「受限制利益」的規定簡介:
提供利益/ 貸款者的身分 |
禮物/折扣/機票費、船費或車費 |
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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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 |
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價值的禮物/折扣/機票費、船費、車費 |
無金額限制 |
商人/商業機構/會社等 |
可索取或接受任何價值的禮物/折扣/機票費、船費、車費 條件: Ø 非訂明人員可獲提供同樣的利益 Ø 提供利益者與有關訂明人員並無公事往來 Ø 該訂明人員以私人身分接受 |
無金額限制 條件: Ø 非訂明人員可獲同樣的貸款條件 Ø 貸款是在貸款者經營正常業務情況下批出 Ø 貸款者與有關訂明人員並無公事往來 Ø 該訂明人員以私人身分獲批准貸款 |
私交友好 |
只可在特別場合(如生日)或其他場合分別接受不超過港幣 3,000 元或港幣 500 元的禮物/機票費、船費、車費 條件: Ø 提供利益者並非有關訂明人員的下屬 Ø 提供利益者與有關訂明人員所任職的部門並無公事往來 Ø 該訂明人員以私人身分接受 |
每人每次不超過港幣 3,000 元 條件: Ø 30 日內清還 Ø 貸款者並非有關訂明人員的下屬 Ø 貸款者與有關訂明人員所任職的部門並無公事往來 |
其他人士 |
只可在特別場合(如生日)或其他場合分別接受不超過港幣 1,500 元或港幣 250 元的禮物/機票費、船費、車費 條件: Ø 提供利益者並非有關訂明人員的下屬 Ø 提供利益者與有關訂明人員所任職的部門並無公事往來 Ø 該訂明人員以私人身分接受 |
每人每次不超過港幣 1,500 元 條件: Ø 30 日內清還 Ø 貸款者並非有關訂明人員的下屬 Ø 貸款者與有關訂明人員所任職的部門並無公事往來 |
案例
1. 某公務員未經許可,先後兩次接受一名直接下屬的貸款,每次款額為數百元。他又未經許可,向另外兩名直接下屬索取貸款。他被裁定兩項「接受利益」及兩項「索取利益」罪名成立,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當局其後向該員採取正式紀律行動,並處以迫令退休的懲罰。
2. 某專業職系公務員以私人身分擔任某專業團體的委員。該團體指派他籌辦一項內部社交活動,當中包括為該活動徵求贊助。該員兩度向他所負責工程的承建商索取及收受現金,合共港幣三萬元,以贊助該活動。雖然有關款項用於該活動而他並沒有金錢上的得益(然而他本身參加了有關活動),但他向自己負有監督責任的承建商索取及收受利益,已構成嚴重利益衝突。他被裁定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兩項「公職人士索取利益」及兩項「公職人士接受利益」刑事罪名成立,其後被處以迫令退休的懲罰。
結語
公務員須三思而行,切勿違規接受利益,否則可能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3 條及將面對紀律處分或承受法律後果。
你亦可參考《公務員貸款須知》以獲取更多資料:https://www.csb.gov.hk/tc_chi/publications_stat/publication/files/cfin.pdf
(資料由公務員事務局提供)
行政部人事事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