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務之聲
2021年6月 一百零五期
慎防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公務員為市民服務時必須廉潔守正、大公無私。公職人員即使沒有受賄,但如濫用職權,以謀取金錢利益(不論是為個人或他人),或不恰當使用酌情權,或因有私心而偏袒承辦商,或是故意疏忽職守,都可視作公職人員行為失當論。以下是一些案例:
規避採購或招標程序
案例 1 - 與投標者有私人關係
某公務員負責就房屋發展工程採用的建築物料向房屋工程小組提出建議。他與一名建築物料供應商的董事兼股東為私交好友,但沒有申報利益衝突。及後,他多次建議房屋工程小組採用該名供應商供應的建築物料,即使有關物料較其他可用物料的價格高出兩三倍。該員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刑事罪名成立。當局其後向他採取正式紀律行動,並處以迫令退休的懲罰。
案例 2 - 與投標者沒有私人關係
某公務員負責安排宣傳刊物的製作事宜。他指示下屬向多個預定供應商批出合約,但之前卻沒有根據《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邀請其他供應商報價。他又指示下屬偽造報價記錄,虛報高於預定供應商所提的報價。結果該員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刑事罪名成立。當局其後向他採取正式紀律行動,並處以革職的懲罰。
行政部人事事務室
(資料由公務員事務局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