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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例

土地排水條例第446章第5條
 

內容

刊登及查閱草圖
  1. 排水事務監督凡在任何時間根據第3或4條製備或替換草圖,須安排將關於該草圖的公告:-
    1. 以中文及英文憲報刊登2期;
    2. 在2份中文報章各刊登2期;及
    3. 在一份英文報章刊登2期。

  2. 第(1)款所提述的公告須-
    1. 載有對該草圖所示排水監管區的概括描述;
    2. 說明公眾人士可在何時何地查閱該草圖;
    3. 指明就根據第3或4條所製備或經替換的草圖提出反對的期限及提出的方式;及
    4. 若排水事務監督已替換某草圖,識別已根據第4條被替換的草圖。

  3. 在根據第(1)款首次在憲報刊登公告之日起計的60日期間內,公眾人士可在排水事務監督所認為合適的政府辦事處,及於該等辦事處平常開放給公眾人士的辦公時間內,免費查閱有關草圖的副本。

  4. 若任何人提出要求並繳付排水事務監督所釐定的費用,排水事務監督須向該人提供一份根據第3或4條所製備或經替換的草圖的副本,或一份顯示根據第(5)款所作的修訂的草圖的副本。

  5. 排水事務監督凡在任何時間根據第4條修訂任何草圖,須以第(1)及(2)款所指明的同樣方式刊登關於該項修訂的公告,但第(3)款所提述的期間則須為30日,而該公告亦須識別已根據第4條被修訂的草圖。

  6. 排水事務監督凡在任何時間根據第4條取消任何草圖,須以第(1)款所指明的同樣方式刊登關於取消該草圖的公告,但只須在該款所提述的憲報及報章各刊登一期,而該公告亦須識別已根據第4條被取消的草圖。

  7. 一份根據本條所公告的草圖的副本須存放於土地註冊處,並須免費供任何人士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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