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务之声
2022年9月 一百一十期
公务员接受利益须知
公务员应时刻保持廉洁,并秉持良好的诚信及操守,尽心服务市民。即使与公务无关,公务员也不能随意收受任何利益。如公务员未得行政长官一般或特别许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便会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最高会被罚款港币 10 万元及监禁 1 年。
《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的主要精神是避免公务员堕入行贿者的引诱和圈套,及遭受「偏私」或「不公」的指控或误会,而并非干预公务员的私人社交生活。因此,除「受限制利益」外,收受其他利益只要不涉及公务,已获行政长官的一般许可,并不属违法。
「受限制利益」是指礼物(金钱或物件)、折扣、贷款及机票费、船费或车费。收受此类「受限制利益」必须符合《接受利益(行政长官许可)公告》(《公告》)所列明的规定,才不会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3条。
虽然《公告》已给予公务员一般许可索取或接受表列所指的「受限制利益」,但公务员仍须确保不会因索取或接受该些利益而与其公职有利益冲突,或损害政府声誉,否则有可能被纪律处分。以下是有关接受「受限制利益」的规定简介:
提供利益/ 贷款者的身分 |
礼物/折扣/机票费、船费或车费 |
贷款 |
---|---|---|
亲属 |
可索取或接受任何价值的礼物/折扣/机票费、船费、车费 |
无金额限制 |
商人/商业机构/会社等 |
可索取或接受任何价值的礼物/折扣/机票费、船费、车费 条件: Ø 非订明人员可获提供同样的利益 Ø 提供利益者与有关订明人员并无公事往来 Ø 该订明人员以私人身分接受 |
无金额限制 条件: Ø 非订明人员可获同样的贷款条件 Ø 贷款是在贷款者经营正常业务情况下批出 Ø 贷款者与有关订明人员并无公事往来 Ø 该订明人员以私人身分获批准贷款 |
私交友好 |
只可在特别场合(如生日)或其他场合分别接受不超过港币 3,000 元或港币 500 元的礼物/机票费、船费、车费 条件: Ø 提供利益者并非有关订明人员的下属 Ø 提供利益者与有关订明人员所任职的部门并无公事往来 Ø 该订明人员以私人身分接受 |
每人每次不超过港币 3,000 元 条件: Ø 30 日内清还 Ø 贷款者并非有关订明人员的下属 Ø 贷款者与有关订明人员所任职的部门并无公事往来 |
其他人士 |
只可在特别场合(如生日)或其他场合分别接受不超过港币 1,500 元或港币 250 元的礼物/机票费、船费、车费 条件: Ø 提供利益者并非有关订明人员的下属 Ø 提供利益者与有关订明人员所任职的部门并无公事往来 Ø 该订明人员以私人身分接受 |
每人每次不超过港币 1,500 元 条件: Ø 30 日内清还 Ø 贷款者并非有关订明人员的下属 Ø 贷款者与有关订明人员所任职的部门并无公事往来 |
案例
1. 某公务员未经许可,先后两次接受一名直接下属的贷款,每次款额为数百元。他又未经许可,向另外两名直接下属索取贷款。他被裁定两项「接受利益」及两项「索取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当局其后向该员采取正式纪律行动,并处以迫令退休的惩罚。
2. 某专业职系公务员以私人身分担任某专业团体的委员。该团体指派他筹办一项内部社交活动,当中包括为该活动征求赞助。该员两度向他所负责工程的承建商索取及收受现金,合共港币三万元,以赞助该活动。虽然有关款项用于该活动而他并没有金钱上的得益(然而他本身参加了有关活动),但他向自己负有监督责任的承建商索取及收受利益,已构成严重利益冲突。他被裁定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两项「公职人士索取利益」及两项「公职人士接受利益」刑事罪名成立,其后被处以迫令退休的惩罚。
结语
公务员须三思而行,切勿违规接受利益,否则可能会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 3 条及将面对纪律处分或承受法律后果。
你亦可参考《公务员贷款须知》以获取更多资料:https://www.csb.gov.hk/tc_chi/publications_stat/publication/files/cfin.pdf
(资料由公务员事务局提供)
行政部人事事务室